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0-11-02


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2017-2019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及奖学金等次划分

(一)评审委员会

主席:黄家发许开强

委员:马新平、潘锋、欧明任

导师代表:叶云、谭崇正尹朝阳、杨帆、李碧红、余日季、杨高钰

学生代表:涂诗琪、刘少华

秘书:张婧

(二)参评研究生总人数:87人;

(三)奖金总额度:59.6万元;

(四)根据学校有关“一、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一般不低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的要求,确定我院今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的总人数为:41人;

18级:美术12人(占比36%),设计21人(占比64%),合计33人,共22万元

一等奖4美术1人,设计3人、二等奖14美术5人,设计9人、三等奖15美术6人,设计9人

19级:美术17人(占比31%),设计37人(占比69%),合计54人,共37.6万元

一等奖8美术2人,设计 6人、二等奖24美术7人,设计17人、三等奖22美术7人,设计 15人

 

)学院定于11月16日前,完成初评及公示工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第一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条 评审办法与细则

申请者按以下计分办法填写相关表格并计算分数:

总得分(S)由课程加权成绩(S1)、科学研究(S2)和社会实践(S3)等组成,计算方法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S=S1×20%+S2×70%+S3×10%

 

(一)科学研究(S2)

1.论文、获奖计分

分值

依据

备注

说明

150

湖北大学一类重要期刊目录

学校最新文件

1.论文计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为湖北大学;发表艺术作品的,原则上版面不少于1P。

2. 内刊、增刊,以及用稿通知和校对稿均不计分。

3. 同一篇文章被多处转载的,以最高级别期刊计分。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视同CSSCI来源期刊论文。

4. 论文字数必须在5000字以上。报纸理论版字数必须在2500字以上。

5. 原则上刊物必须为美术学、设计学相关学术期刊,论文须为相关专业学术论文,以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准。

6.一般期刊论文最多计2篇。

100

湖北大学二类重要期刊目录

学校最新文件

50

CSSCI来源期刊

最新版本

30

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最新版本

10

一般期刊

有ISSN,CN刊号

2.展赛获奖

分值

依据

说明

入选110分,进京120分,铜奖130分,银奖140分,金奖150分

1.全国美展

2.国内外著名设计大赛奖项

1.全国美展获奖的,直接评定国家奖学金。

2.一般赛事不计分

3.同等条件下,实用新型专利较外观发明专利多10分,为30分。

入选70,铜奖80,银奖90,金奖100

1.湖北省美展

2.武汉市美展

3.行业一级协会比赛全国性赛事

60

中国美协入会资格作品

20

1.湖北美协入会资格作品

2.厅局级展赛

3.外观发明专利

3.著作计分

分值

依据

备注

说明

100

独著

 

1.字数不低于10万字。必须是有正规书号(ISBN)的出版物,且必须出示原件。

2.在湖北大学指定的八大家出版社出版,相应增加20分。

3.学术著作以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准。

4.主编、参编取最高值,不重复计分。

50

合著

多人合作按署名顺序相应递减5分

30

主编;编著

多人合作按署名顺序相应递减5分

20

副主编

多人合作按署名顺序相应递减5分

10

参编

 

(二)社会实践(S3)

社会实践主要以上一学年度为计算单位。

1.学生干部

1)担任学院学生干部计10分,担任湖北大学学生干部计20分。学生干部指:校、院研究生会干部,班长,党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身兼数职的,不累计。

2)获上年度学校优秀干部称号计20分,获上年度省级优秀干部称号计40分。

3)获上年度院级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计10分,校级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计20分,省级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计40分。

2.各项活动

1)参加各项活动(含学术活动)获奖的,国家级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省(部)级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校级(地厅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院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奖项等级以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准。

2)参与导师主持的课题研究,每参与一项计5分(须有相关课题参与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课题申报书中的参与人名单,或相关成果出现课题名称等)。

3)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计10分,在会议上作报告计20分(两者不累加,且须有导师书面证明、参会论文及其他相关证明);参加国内(湖北省外)学术会议计5分,在会议上作报告计10分(两者不累加,且须有导师书面证明、参会论文及其他相关证明);参加湖北省内(校外)学术会议计3分,在会议上作报告计5分(两者不累加,且须有导师书面证明、参会论文及其他相关证明)。

4)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以学校及学院相关报道为准)。担任学术活动主讲人计5分(活动须有文字记录作为证明,由活动组织者或学生干部负责登记)。

3.所有社会活动计分(S3)以150分为上限,超出部分不计分。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一年内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或影响学校、学院、导师名誉,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一年内有旷课、旷考或多次迟到、早退行为(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导师外派需报批请假);

3.上一学年度有课程不及格;

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

5.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且未按期毕业;

6.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未按照导师要求完成一定科研任务的。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业奖学金发放做出相应调整:

1.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2.变更培养类别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按新的培养类别核发学业奖学金;

3.研究生因故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负责制学院定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确定金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组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附则

第九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研究生如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两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录取阶段进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年10-11月进行;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及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艺术学院

                                  2020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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